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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中

監理業務

違規案件陳述(申訴)具備文件

  •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彰化監理站辦理方式

  • 親至本站2樓27號窗口辦理。
  • 掛號郵寄至本站(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段457號違規申訴組)或舉發機關。
  • E-mail至本站服務信箱
  • 傳真陳述(申訴)(04)7874206。

南投監理站辦理方式

  • 親至本站(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1號違規申訴窗口)或舉發機關。
  • E-mail至本站服務信箱
  • 傳真陳述(申訴)(049)2332358。

注意事項

  •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 委託辦理應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

申訴範例:交通違規暨強制險違規申訴範本

行政訴訟具備文件

  • 行政訴訟起訴狀。
  • 裁決書正本。
  • 違規通知單正本。
  • 相關佐證資料。

辦理方式

  •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者,得向本站申請開立裁決書。
  • 具領裁決書應備本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若具領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應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意事項

  • 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臺中區監理所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