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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違規案件分期付款申請及注意事項

一、需到案申辦

  • 不符合-退件。
  • 符合-先就分期案件開立裁決書並送達。

二、辦理分期繳納相關規定(參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至64條)

  • 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且總分期數不得逾18期,每期繳納罰鍰金額(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 
  • 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1個月。
  • 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 
  • 酒後駕車分期案件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憑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三、應備證件

  • 交通違規通知單。
  • 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公司或行號應備大小章):
    1. 個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2.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其核發之登記證明書,若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附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影本(401或403報表)。
    3. 委託辦理應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
    4. 未滿20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四、注意事項

  • 受處分人經核准辦理分期,如有1期未按時繳納,或逾繳款截止日未全數繳清,視同全部到期,其尚未繳納之罰鍰,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 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不得向監理單位申請分期繳納,請逕向該管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