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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 蒐集之目的

本所依據下列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一)    ○○四  土地行政。

(二)    ○○七  不動產服務。

(三)    ○一一  公共造產業務。

(四)    ○一三  公共關係。

(五)    ○二八  交通及公共建設行政。

(六)    ○二九  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

(七)    ○三八  行政執行。

(八)    ○四五  災害防救行政。

(九)    一七一  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等。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本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本所因執行上開特定目的所在之處所。

(三)    對象:經本所授權之人員或機關。

(四)    方式:依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及合法方式為之。

  • 當事人權利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您可就其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    請求刪除。

  • 您行使當事人權利之管道

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對於您所提供於本所的個人資料,您可依法行使您的權利,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本所。

  • 不提供個人資料相關權益之影響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您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唯不盡詳實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明確確認您的身份及後續業務所需之利用方式,將會造成無法與您取得聯繫或信函寄達等影響,相關之風險需自行承擔。

  • 當事人或受告知人同意 

經告知上開事項,當事人或受告知人已清楚了解上開告知事項,並同意依據告知事項所述,提供個人資料予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