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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站針對106年暨以前年度未繳納欠費之車主,將移送強制執行

  • 公告期限:107-12-31 08:11
分類宣導活動
公告日期107-10-09 08:11
公告單位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第四股
內容 臺中市監理站針對106年暨前幾年度尚未繳納燃料使用費的機車車主,以雙掛號寄發催繳通知書及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但因處所不明、查無此人、新址不明…等原因未送達,監理站將辦理公示送達,尚未繳納燃料費之車主,請務必儘快補單繳納,如仍未處理,未來將面臨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中市監理站站長林增熾表示,車主如已有繳費單可至金融機構繳納,另提供電話語音、24小時便利商店之多媒體補單機等多種繳費方式(以上不包含未送達之違費)亦可就近至監理單位補單繳納,現場使用信用卡繳納,不必負擔手續費,請車主多加利用。
監理站特別呼籲,對於未繳納燃料費車主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至3,000元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後續移送強制執行外,另會衍生更多執行必要費用,請儘快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