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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驚!普通駕照過期免換發可繼續使用!

  • 資料來源: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第五股
  • 聯絡人:陳燕鈴
  • 聯絡資訊:04-25274229
  • 公告期限:112-06-30 15:19
分類宣導活動
公告日期112-01-17 15:19
公告單位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第五股
內容

       常有民眾一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過期了,就急忙衝到公路監理機關要換發新的駕駛執照,或許您還不知道,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汽、機車)駕駛執照得免再申請換發,其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繼續持用。

       豐原監理站站長黃建興表示,目前各類普通(汽、機車)駕駛執照得免申請換發,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以持用駕車至年滿75歲止,其後應每滿3年換發1次,但駕駛執照如有下列情況,有效日期逾期仍應至監理站申請駕照換發:

  1. 職業駕駛人、癲癇患者。
  2. 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或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者。
  3.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領有一年駕駛執照者。
  4. 駕照有效期限屆滿且搭配國際駕照或日文譯本出國駕車者。

    「駕駛執照」為證明駕駛人具有駕駛資格之能力,如改名、變更身分證字號或者駕照遺失,亦需重新申辦駕照,倘若因駕駛車輛以外用途目的(如租車或充當身分證明第二證件使用)遭拒時,仍建議將過期的駕照申請換發較為安心,而換發後的駕照即可持用駕車至年滿75歲止。

 

承辦單位:豐原監理站

聯絡人:楊永川副站長 
 聯絡電話:04-25274229分機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