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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建議事故發生現場處理方式?
    • 點擊數:191

    建議方式如下:
    1.深深的吸一口氣,緩和自己的情緒,冷靜處理。

    2.先看有無人員受傷,連絡119先救人,並設置警告標 誌,以預防二次事故(可請路人協助處理)。

    3.保留現場通知110請警方前來處理。

    4.等待警方處理時,勿移動現場。

    5.先看周圍有無證人或其他車輛,記下他的名字或車號。

    6.留下對方的姓名及連絡電話,確認對方的身份證或駕駛執照並交換名片。

    7.如果你有隨身攜帶相機,可從不同方位拍攝現場及車損狀況,攝影存證,對還原事實真相具有高度之證據力。

    8.對於處理警方所填報之「交通事故現場調查表」及筆錄,在簽名之前應確認所有填報事項是否正確,以保障自身權益。

  • 何種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 點擊數:187

    1.鑑定案件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2.當事人申請或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當事人列席鑑定會議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 點擊數:173

    (一) 簡要敘述事故肇事經過,發言重點包括:
    1.我方行駛方向及目的地

    2.事故如何發生

    3.撞擊點(包含現場位置及車輛部位)

    4.車子損壞情形

    5.路況(號誌、標誌、標線)


    (二) 提供有關證物:
    1.照片(車損照片、現場照片)

    2.證物(診斷證明、相關證物)

    (三)詳細回答委(職)員提出之詢問。

    (四)心平氣和、不意氣用事、不爭執辯論,以維持和諧。

  • 鑑定委員會議有哪些人員得以出、列席?
    • 點擊數:169

    1.鑑定委員會召開會議鑑定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

    2.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委員會議時,得由其家屬或檢具委託文件之代理人列席;當事人、代理人或家屬均不能列席時,鑑定委員會得採用其他有關人員之陳述或有關資料逕行鑑定,但案情重大或情節欠明者不在此限。

    3.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於申請鑑定後,得向鑑定委員會以書面或於鑑定委員會議以言詞陳明為當事人之輔佐人,惟死亡車禍案件,得以相關公益社團之代表人為當事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在鑑定會議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