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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不服要如何處理?
    • 點擊數:968

    應先向警方處理機關內部審核小組陳述事實,要求更正,如尚有疑問,可申請現場圖、照片、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所轄區鑑定會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 建議事故發生後處理方式
    • 點擊數:968

    建議方式如下:
    1.通知保險公司並詢問如何報出險事宜。

    2.對方有人受傷、或死亡時,適度表達關懷。

    3.事故既已發生,如屬責任明確、或損失輕微案件,儘量以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勇於面對,心平氣和,誠心解決,接受和解。

    4.如事故責任不明確或重大事故案件,可以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再行評估是否提出訴訟解決。

  • 事故後,對方遲遲不肯理賠,要如何處理?
    • 點擊數:888

    建議方式如下:
    1.如僅為財物損害案件,請先行申請調解,再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2.如有受傷,可先行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檢具驗傷證明,請警察單位移送,亦可直接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另可經行車事故鑑定後,以鑑定意見書,向簡易庭訴請開立「支付命令」請求給與。

  • 如何申請調解?
    • 點擊數:877

    方式如下:
    1.向事故發生地之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表,詳填雙方之姓名及連絡地址。

    3.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時間再通知雙方,並指派調解委員協助調解。

    4.調解成立之後可送至法院公證,其效力等於法院判決。

    5.調解不成立,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 如何申請和解?
    • 點擊數:728

    方式如下:
    1.和解之要件須有雙方(本人或代理人)及見證人。

    2.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免費撰寫和解書,還可以送交法院認證。

    3.和解書的內容除了賠償金額之外,務必要求對方放棄民、刑事之追訴權。

    4.有投保其他的保險,可在報出險時請保險公司代辦和解事宜。

    5.雙方私下和解,最好取得保險公司之認可,避免保險公司不認賬。

    6.和解書送交法院認證者,視同法院之判決 。

    7.有效的和解書視同契約,雙方皆有履行之義務。

    8.和解書沒有一定的格式,只要有雙方及證人蓋章並填寫和解內容及日期即可。

    9.一定要有家屬之委託書或同意書,才是有效的代理人。

    10.無效的代理人,其和解書屬無效的契約,和解無效。

    11.當事人死亡時有效的代理人依其繼承優先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 鑑定會據以鑑定之主要法規為何?
    • 點擊數:661

    1.公路法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5.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6.市區道路條例

    7.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 如何申請理賠?
    • 點擊數:626

    方式如下:
    1.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於事故發生當日起保險公司契約期限內以書面將發生之人、事、時、地、發生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

    2.強制責任險只針對傷亡做理賠,對財產損失不付賠償的責任。

    3.強制責任險規定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殘廢給付每人最高200萬元、死亡給付每人定額200萬元、每人傷害死亡最高給付220萬元,每一事故無理賠人數限制。

    4.強制責任險過期或未投保,仍然可以獲得理賠,但需追索總積欠金額。

    5.可以向任何一家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險的賠償,因為這筆是政府的錢。

    6.強制責任險對闖紅燈、無照駕駛、及酒醉駕車等不負賠償之責任,政府會先給付給傷者或死者家屬,然後再向肇事者追償。

    7.請參閱「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或洽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

    8.另外投保的全險或意外險,須在事故發生後,依各保險公司所訂出險時日內報出險事宜。

    9.想私下和解最好先獲得保險公司的同意,避免保險公司不認賬。

  • 事故後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不服,要如何處理?
    • 點擊數:436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處罰機關應於收受法院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後二十日內,由承辦人會同法制單位或專責人員就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重新審查。處罰機關重新審查後,應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受處分人提起撤銷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 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受處分人提起確認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 確認。

    三、受處分人合併提起給付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受處分人請求有理由者 ,應即返還。

    四、重新審查結果,不依受處分人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 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處罰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處分人起訴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情形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 鑑定委員之資格條件及任期?
    • 點擊數:430

    (一) 鑑定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會務。

    (二) 由本所就具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其中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具有交通管理(運輸規劃、運輸管理)、交通(道路)工程、車輛(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學者;無上開專長之學者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領域之高中(高職)教師聘兼之。

    2.具有土木(交通、道路)工程、機械(車輛)工程領域之技師證照者,或具有法律、交通執法、公路監理相關專業之專家。

  • 符合退費的條件及退費程序為何?
    • 點擊數:308

    (一) 各區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
    1.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

    2.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

    3.誤繳或溢繳規費者。


    (二) 退費之程序:
    1.符合退費條件之案件,鑑定會主動函知申請人辦理退費。

    2.申請人需檢附原繳費收據(正本)、身份證及存褶封面影本,送至鑑定會辦理退費。

    3.收到申請人退費資料齊備後約20天左右至帳戶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