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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吊註銷牌照車輛,違規最重罰一萬八百元

  • 資料來源:臺中區監理所-秘書室
  • 聯絡人:蘇莞茵
  • 聯絡資訊:04-26912011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13-01-12 16:55
公告單位臺中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民眾車輛牌照遭註銷後未繳回,違規行駛道路已造成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上的隱憂,臺中區監理所結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及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跨機關合作,進行註銷違規車輛強力取締,於違規車輛停放之停車地點,執行開單舉發並且當場拖吊移置保管車輛,以維護道路行車安全。

 臺中區監理所楊聰賢所長表示,車輛行駛道路必須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若車輛牌照因故遭逕行註銷,該車輛即不得上路行駛,臺中區監理所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合作,依據停車收費管理員鍵入停車格位之車輛牌號,系統即時檢核是否為註銷牌照,倘若發現該牌號為註銷狀態,將立即與警察機關配合前往開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該車輛,請民眾勿心存僥倖,儘速前往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繳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註銷牌照車輛違規行駛道路或於道路停車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若民眾車輛牌照遭註銷,應儘速將號牌繳回公路監理機關,切勿違規使用註銷牌照行駛道路,以免受罰。

承辦單位:交通安全科     聯絡人:陳奕臻

聯絡電話:04-26912011分機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