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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考照鑑定依據

依據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如連結)辦理,該要點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考照鑑定時間

本所每週三下午2:00~4:00辦理身心障礙考照鑑定。

鑑定應備證件

  1. 國民身分證,外籍、大陸或港澳人士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有效之駕駛執照(以上均為正本)。
  2. 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經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報考機車者免辦體能測驗)。
  3. 本人最近二年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2張(辦理汽車學習駕駛證相片3張)。

鑑定流程

  1. 出具上述證件併同本人於本所鑑定時間到場鑑定(如有輔具請一同攜帶)。
  2. 報名筆試、場考、道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