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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新申請停車場

一、申請受理單位:

  1. 停車場設置地點(轄區內):公司營業處所所在地監理機關。
  2. 停車場設置地點(鄰(跨)轄區內):公司營業處所所在地監理機關,得轉請停車場所在地監理機關代會勘。

二、應備文件:(所有文件須再加蓋公司大小章)

  1. 汽車運輸業設置停車處所申請表(格式如相關檔案)。
  2.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 地籍圖謄本正本(最近3個月內)。
  4. 土地登記謄本正本(最近3個月內;設有地上物者附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5.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非都市計劃區內土地免附)。
  6. 停車處所位置圖。
  7. 停車場內設施及車位配置圖。
  8. 土地複丈成果圖。
  9. 土地租約(租期至少2年,自有土地免附)。

三、注意事項:

  1. 地點應符合「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第2、3條規定。
  2. 地號符合設置停車場規定,土地為租用或借用者需附經法院或公證人公證之契約書副本(土地所有權人出席會勘或業者切結書等同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3. 租(借)用契約書:申請時租用或借用契約所定年限不得少於2年;租用或借用公有地者,得依該公有地主管機關限制規定辦理,惟不得少於1年。
  4. 前項租賃契約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承租,或有律師基於第三人地位,參與契約之簽訂,並具結證明者,得免經公證或認證。
  5. 停車場應懸掛所屬公司、行號名稱標牌及設置周圍圍籬。

受讓或使用其他汽車運輸業經核准設置剩餘停車位

一、申請受理單位:

  1. 受讓或使用剩餘轄區內停車位:公司營業處所所在地監理機關受理。
  2. 受讓或使用剩餘鄰(跨)轄區內停車位:由原核准監理機關主辦,借用監理機關協辦(交通部公路總局100年4月28日路監運字第1000013068號函)。

二、應備文件:(所有文件須再加蓋公司大小章)

  1. 受讓或使用其他汽車運輸業經核准設置剩餘停車位申請表。(格式如相關檔案)
  2. 原停車場設立核准公文影本。
  3. 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地號全部)(最近3個月內;設有地上物者附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4. 土地所有人同意書正本 。
  5. 停車場借用或租賃契約書副本。

三、注意事項:

  1. 租(借)用契約書:申請時租用或借用契約所定年限不得少於2年;租用或借用公有地者,得依該公有地主管機關限制規定辦理,惟不得少於1年。
  2. 借用期限:核准期限≦借用或租賃契約書日期不得>原停車場設立核准日期。
  3. 借用異業核准設置剩餘停車位,其停車位應符合車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