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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監理業務

違規案件陳述(申訴)具備文件

  •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彰化監理站辦理方式

  • 親至本站2樓27號窗口辦理。
  • 掛號郵寄至本站(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段457號違規申訴組)或舉發機關。
  • E-mail請至監理服務網-意見信箱填寫。
  • 傳真陳述(申訴)(04)7874206。

南投監理站辦理方式

  • 親至本站(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1號違規申訴窗口)或舉發機關。
  • E-mail請至監理服務網-意見信箱填寫。
  • 傳真陳述(申訴)(049)2332358。

注意事項

  •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 委託辦理應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

申訴範例:交通違規暨強制險違規申訴範本

行政訴訟具備文件

  • 行政訴訟起訴狀。
  • 裁決書正本。
  • 違規通知單正本。
  • 相關佐證資料。

辦理方式

  •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者,得向本站申請開立裁決書。
  • 具領裁決書應備本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若具領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應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意事項

  • 受處分人(原告)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
  • 受處分人(原告)依法院確定裁判,作為裁罰標準。
  • 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每件由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